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

民法總則台大開放課程

 看完第一節與第二節課心得


第一節的印象大概是講區分公法與私法

1.利益分

2.歸屬

3.主體

4.新主體

先說為何要區分?目前除了普通法院(管轄民刑案件),跑錯法院可會不受理你的案件。

接著說,以上4種區分方法不重要,最後實務見解只是說要綜合判斷,說穿了就是他講了算。


令人吃驚的第一條

  第 1 條 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


結果207條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這時候習慣又大於法律,並且又創造一個"事實上習慣"的名詞,也就是事實上的習慣

並不完全等於習慣。

這時候通說反而有理認為第一條的習慣是用來補充法律,也就是法律優先適用。


老師又舉例,有人用民法第一條告日治時家產傳男不傳女的習慣,後來也是敗訴。

老師的解釋是法律與道德會隨時代改變,因此不能拿現在的標準衡量過去時代。

我想如果可以法院大概會被這條搞垮拔。


第二節課

行政法規是否會拘束民事法院審判?

答案是不會縱使工廠汙染合乎法規標準,但是人民有受損害能應負賠償責任。



講法律解釋方法

  • 文義解釋-子女是否包含私生子女?如果把乾兒子也算進去那就超出文義
  • 體系解釋-詭異!92條我怎麼看都只是邏輯解釋
  • 歷史解釋
  • 從立法目的解釋

法律漏洞也就是立法時沒有被規定到的範圍

    用類推(有法律規定的則叫做準用,一模一樣)舉輕已明重 舉重以明輕

    目的性限縮,參考上面的文義解釋,子女核心文義當然是親生子女,但是解釋上可以包含私生子女。但法院可以限縮在親生子女的適用範圍。

    法律實在是太會凹了,是不是法匠已經不是重點,而是法官覺得誰有理而不是真的誰有理。

   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,更正確一點說,法律是保護懂法官的人,所言不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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